附表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



附表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勞動檢查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或取得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但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講師者,應經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合格,並有五年以上施工安全評估或製程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任教大專校院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證照,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工作經歷五年以上者。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職業衛生檢查經驗者。
四、急救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由合辦之教學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者,遴選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護人員、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高級或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擔任講師。
五、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急救人員、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等教育訓練以外講師資格: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取得相關職類甲級、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並具相關操作或作業實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