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辦法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辦法
壹、目的:為增進勞工之相關安全衛生知能,及加強在職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以達到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意識。
貳、依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勞安1字第0940073636號令第七次修正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參、目標:自95年起每2年為一週期,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肆、實施對象:
1.          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有害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五、急救人員。
六、各級業務主管。
七、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八、一般勞工。
伍、訓練時數、課程
1.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2.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自動檢查。
   ()改善工作方法。
()安全作業標準。
3.    實施對象第2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年至少六小時。
4.    實施對象第2條第四項至第八項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三小時。
5.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陸、實施方式:
1.  各承攬商如須接受本院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請製作學員名冊,送勞安室安排受訓事宜,收費標準請參閱附件。
2.  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自行辦理或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研習會、研討會或訓練。
3.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4.  各承攬商自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在職教育訓練,應將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捌、本計畫經呈請院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