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二之一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
項次
|
課程名稱
|
時數
|
講師資格
|
一
|
醫事法規
|
2
|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衛生行政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
二
|
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
2
|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
三
|
勞工安全衛生概論
|
4
|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職業醫學等相關科系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職業醫學等相關科系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四)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六)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四
|
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
2
|
|
五
|
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
2
|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職業醫學等相關科系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職業醫學等相關科系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四)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
六
|
職業傷病概論
|
4
|
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
七
|
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
2
|
|
八
|
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概論
|
2
|
|
九
|
災變應變計畫/緊急醫療照顧方案管理
|
6
|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
十
|
健康監測與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
4
|
|
十一
|
職場健康管理
|
6(含實作3小時)
|
(一)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者。
(二)大專校院護理科系畢業,具五年以上實際從事職場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者。
|
十二
|
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
8(含實作4小時)
|
|
十三
|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與稽核
|
2
|
|
十四
|
職業衛生護理與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
4
|
具有護理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或具有護理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及大專校院護理科系畢業,具五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經歷者。
|
備註:實作課程需撰寫一份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書,並經該授課講師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