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自動檢查。
   ()改善工作方法。
      ()安全作業標準。